2015年3月9日星期一

财新网:立法法三审稿重大倒退,行政机关获税收立法权

  【财新网】(实习记者 罗国平)3月8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三审稿中,“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税收要素消失。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称这意味着税收立法权又回到了行政部门手里。这种“特权”不仅会导致纳税人利益受损,还会造成潜在的贪污腐败和权力滥用。

  立法法草案三审稿中,税收法定的表述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与之相比,二审稿的相关论述更为明确:“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蒋洪向财新记者表示,这个改动意味着作为最高行政机关的国务院可以获得规定“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要素的权力。而全国人大的权力仅仅限定在开征、停征以及“笼统”的税收征收管理之上。

  谈及改动原因,蒋洪称这“无非是行政部门想让自己更有权,让自己更能牟利”,并称这种改动将对公民财产权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他指出,“从税收法定的原则来说,决不允许这种情况的出现。”

  作为税收核心要素之一的税率,蒋洪称其一定要法定,不能有灵活性。他向财新记者解释,一方面,税收制度本身具有内在的适应性;另一方面,如果税收制度变动灵活性掌握在行政部门手里,将可能导致以权谋私。经过公众充分讨论的税率变动则可以避免经济受到各种行政力量的冲击,保证其平稳发展。

  针对2020年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时间表,蒋洪称“如果全国人大具有《宪法》所规定的权威性,时间不是问题”。

  同时他也指出,税收法定有多种含义。除了新征收的税,国务院已经制定的税收条例也需通过全国人大的正式立法程序,这才具有真正意义上的税收法定含义。

  谈及税收法定的具体落实程序,蒋洪向财新记者表示,第一层面要从税收总盘上加以考虑,弄清税收总负担;第二层面再延伸至税种等具体税收内容。

  他称,全国人大和社会公众首先要摸清楚政府的各种收费,即意味着“信息必须公开”;其次要厘清政府开销的去向,并仔细辨别“哪些是政府必须做的,哪些是政府不该做的”,并在此基础上决定税赋的高低。

  蒋洪告诉财新记者,具体税种必须连带考虑。他举例称,在一定的税收总量之下,如果流转税收了很多,就要压低所得税,反之亦然。

  具体税收形式还需考虑不同群体的分担问题。蒋洪介绍,他心目中的税收制度是在比例上让富人多交、穷人少交,不过他称目前占主体税收大头的流转税却与之相悖。

  此次《立法法》修订系其实施15年来的首次修改。去年8月和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两次审议立法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条款占比三分之一。



@范乃星f:关于“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法》修正中的变迁

各方艰苦努力,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法》修正中终于倍重视:

1、2014年8月,《立法法》公布税收法定原则的文本:“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和税收征收管理等税收基本制度”,只能由法律规定;

2、2014年12月,立法法二审中,各方对该条文的字词提出了不同意见,认为这样太细太麻烦,建议修改。其中以前财政部长、现人大常委谢旭人的意见最为具体,建议修改为:“税收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将具体的内容第一步模糊话了,理由是“税种名称、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等内容,不需要逐个要素制定法律”。这一表述被新华社公开报道,有兴趣的一搜索就能搜到;

3、有了谢委员的打前炮,立法法三审稿借机修改为“税种的开征、停征和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制度”只能制定法律;

4、立法法三审稿就是目前2900多位人大代表手中的稿;

5、很明显,三审稿,比二审稿大幅度倒退,就是比谢委员的建议还更倒退。将税收法定原则仅仅局限在“税种”。“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等更重要的税收要素竟然被排除在税收法定原则之中;

6、这样,像燃油税3连增的“任性”行为,将来就是更加合法的。媒体及各位将来再唧唧歪歪就是违法了;

7、这个“税收法定原则”在《立法法》中的文本,就是个巨大倒退。就算立法法中没有这些字句都比有这些字句,好太多个数量级;

8、各位都仔细想想吧。如果2900各代表就这样被忽悠了,绝对是对法治中国的莫大讽刺。

9、3月13号闭幕表决,还有4天。转给更多委员看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