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7日星期日

黎蜗藤:客观看待航行自由问题


美国以航行自由为理由向中国的南海政策提出反对。这被很多中国专家视为对中国主权的侵害。香格里拉对话会上无疑又是一番唇枪舌剑。这种认识是否正确,对中国是否有利,需要客观的分析。
首先,美国对航行自由的维护,既非始于今天,也非特别针对中国。正如中国外交部发言人所说,美国对很多其他国家,甚至包括盟国,也作出过航行自由方面的挑战。事实上,就连对最亲近的加拿大,美国也做出过类似的挑战。这说明美国对航行自由的维护始终持同一标准。
其次,中美在南海问题上的矛盾,和南海诸岛主权归属没有关系,而确实是以航行自由为核心的三大矛盾。美国坚持:第一,不应扩大对九段线的解释(领海和历史性主权);第二,领海有无害通过权,专属经济区有自由航行权;第三,南海诸岛不适用直线基线。而这三点都是国际海洋法公约所明确支持的。如果说中美有在南海诸岛主权问题上的分歧,那就是在海底的暗沙(如曾母暗沙)以及低潮高地(低潮才能冒出水面的礁石)是否有资格作为领土的问题,而在这点上,国际法和海洋法公约也都不支持中国的主张。
再次,中国固然一再宣称:“南海航行与飞越自由从未存在任何问题,相信以后也不会有任何问题。”但这种说法掩盖了问题的本质:即南海的航行自由是属于被国际法所保障的自由,不是被中国赋予的。根据国际海洋法,南海绝大部分区域应属于公海(highsea)或者某国的专属经济区,而在航行自由问题上,专属经济区和公海一致(第56、58及87条)。因此,任何一国对南海绝大部分地区的航行都没有管辖权。这和中国有管辖权但不作出干预是性质截然不同的两回事。
中国在东海防空识别区问题上就是一个负面例子。中国常说美日早就设立防空识别区,为何中国就不能设?其实,那不是中国不能设的问题,而是中国所设的和美日所设的有本质的不同:美日识别区中并没有要求穿越的外国军机听从管辖权和备报,而仅仅赋予本国空管监视的权利。但中国的识别区,却规定穿越的飞机必须服从中国军方的管辖(原文:位于东海防空识别区飞行的航空器,应当服从东海防空识别区管理机构或其授权单位的指令)。这种规定是违反国际法的。正如在你家门外的公路上,你有权监视路上车辆的行驶,却无权要求凡是通过这条公路的车都要向你汇报和受你指挥一样。无怪尽管中国实际没有让外国军机接受管辖,对航空自由也没有做出实际干预,但也因违反国际法而受到各国的普遍反对。
如果中国真的能拥有南海管辖权,但是却承诺不干预航行自由,这是否能让各国放心呢?客观地说,中国这类承诺在国际上信誉并不高。中国奉行“中国逻辑”。在香港普选问题上的表现,已令国际社会对中国逻辑有深刻的印象。国际社会无法不担心中国以后说:“各国在南海有航行自由,但这种自由不是不受限制的……”
再次,中美目前在南海航行自由上的矛盾的焦点在军用船只和飞机的问题。中国外交部说:“中方一向主张南海航行自由,但航行自由绝不等于外国军舰、军机可以随意进入一国领海、领空。”军舰军机确实不能随意进入外国领海领空。但是根据国际法,领海领空只有12海里。中国的真实意图是认为军舰军机在专属经济区也没有航行自由(参看无暇号和考本斯号事件)。但这点并不得到国际海洋法的支持。军用船只不但在专属经济区有通行的权利,而且有和在公海上一样的自由活动的权利。
美国对中国的近岸侦察是一个实际的可以理解的忧虑,但这种近岸侦察不是美国一家在做。这种军事情报采集行为其实是和间谍一样的自古以来的国际潜规则。中国对美国的盟国日本也有近岸侦察,这种侦察最近几年甚至扩大到美国的关岛及夏威夷。美国并不双重标准地反对中国的这些行为。因此,这个问题的缓和的方法应该通过政治和军事的互信和制衡而不是采取有违国际法的主张。中美如何取得政治互信是 ​​一个很复杂的题目,不能仅仅归咎一方。美国亚洲再平衡政策固然是重要原因;但中国一面要和美国“合作共赢”,一面要搞“亚洲门罗主义”,企图把美国完全排除出南海的不合理主张也是重要原因。美国不是南海的域外国家:她在南海有传统的航行自由的权利,现在也是南海周边一些国家的军事盟国(菲泰)或者有长久的军事合作协议(新),其他盟国(澳日韩)也在南海有极为重要的利益。
最后,中国要成为一个海上强国,就更加要维护航行自由。国际海洋法所支持的航行自由和海上强国的利益是一致的。如果各国都如中国,那么海上就会划分为一个个受管辖的区块。海军到哪里也不能自由,海洋强国就无从谈起。其实,如果按照中国的做法,美国至少不太吃亏,因为美国海岸线之长,出入海洋之便利(与三个大洋为邻),海域分布之广,都得天独厚。而中国甚至没有直接通往大洋的领土(除了台湾)。因此,航行自由更利于中国的国家战略。中国不能一边限制别人在南海的航行自由,一边又要求其他国家给予中国航行自由。这种双重标准在国际上是行不通的。
综上所述,南海的航行自由问题并非无理取闹,中国反而值得考虑在国际法的框架下积极支持航行自由。